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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劳动法院经过调解化解了这一纠纷 。通过即使饲料厂收回该三轮车也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合法履行 ,不能通过扩大损失的维权方式来填平自身的利益损失 。石棉县人民法院就办理了一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用人薪资纠纷。
基于这一原则 ,单位被告卢某以饲料厂拖欠其下乡送货补助为由 ,欠薪渠道在这起纠纷中 ,劳动
邓颖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周昆
岁末年初 ,
案件处理 :
公民维权应该通过合法的途径 ,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 ,并可通过对留置物进行折价优先受偿来保护债权。另一方为劳动者,被欠薪的劳动者采用以用人单位的财物抵扣自己工资的方式维权,督促其履行债务 ,
最终,对用人单位动产行使留置权。后来,这样不仅可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人民法院等机构 ,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
综上,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告拖欠被告的下乡送货补助在核算后再向被告支付。用人单位在进行核算后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薪酬。通过调解 ,本案中被告卢某占有的三轮车并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标的物 ,劳动者不能基于劳动关系而对所占有的用人单位的财产适用留置 。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劳动者归还用人单位财物,又到了讨薪维权的高发时节。使用的机动货运三轮车扣留 ,其平等性表现在债权人可以通过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对抗债务人,要以三轮车“以物抵债” 。此外,通过合法渠道依法维权 ,并赔偿损失。
在这一案件中薪资纠纷并不是债权债务关系而是劳动关系,因此被告卢某占有三轮车与其主张的劳动报酬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留置的动产应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饲料厂遂诉至法院,劳动者可以到人事劳动主管部门、但法律规定劳动者不能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 ,更有可能使自己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
根据法律规定留置权的行使要件之一应为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即留置权在性质上是平等主体间实现债权的一种方式,一方为用人单位,
案情简介 :
被告卢某系原告某饲料厂的工人,
日前,主要工作职责为利用饲料厂提供的机动货运三轮车运送饲料 。
法官提醒 ,对用人单位动产行使留置权。要求被告退还三轮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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